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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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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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11條規定,金融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這意味著金融業機構需要確保其員工具備足夠的資料安全防護知識,並且定期提供相應的培訓。此外,金融業應當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這可能包括加強系統的資料保護措施、設置安全門禁、監控系統的使用、確保資料傳輸的加密等。 參考資料:《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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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