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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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的第一條規定了該辦法的制定依據,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所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指出,管理外匯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而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則規定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同時,該條例規定了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的申報制度、沒入規定以及申報不實的處罰。 可以看到,「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的第一條是明確指出其制定的法源來自於管理外匯條例的第九條和第十一條。
- 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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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