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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07.30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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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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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六條所定旅客出國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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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收,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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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每人以四萬元為限,攜出各種硬幣以二十枚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向財政部申請准,持憑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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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出境每人攜帶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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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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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外幣及銀元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境。 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境。但經財政部專案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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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對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及違禁攜帶或寄送者,除依法沒入外,並依其所犯之法令規定辦理。 違反本辦法對攜帶及寄送新台幣出入境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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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1.07.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