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07.30
廢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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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每人以四萬元為限,攜出各種硬幣以二十枚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新台幣二萬元。
金銀、外幣及銀元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境。
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境。但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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