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 異動日期:81 年 07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本辦法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六條所定旅客出國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收,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每人以四萬元為限,攜出各種硬幣以二十枚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新台幣二萬元。
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除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外,其餘之金銀及銀元概不准攜帶出境。
金銀、外幣及銀元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境。 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境。但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違反本辦法對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及違禁攜帶或寄送者,除依法沒入外,並依其所犯之法令規定辦理。 違反本辦法對攜帶及寄送新台幣出入境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