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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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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除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外,其餘之金銀及銀元概不准攜帶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8條,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時,除了遵守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外,他們不被允許攜帶金銀和銀元出境。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管理法令第4條》,旅客出境時攜帶現金的金額上限為等值新台幣5百萬元或其外幣等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金融流通和監管國際貨幣交易,以確保國內的金融穩定。

  • 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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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8 條規定:「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除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外,其餘之金銀及銀元概不准攜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