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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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8條,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時,除了遵守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外,他們不被允許攜帶金銀和銀元出境。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管理法令第4條》,旅客出境時攜帶現金的金額上限為等值新台幣5百萬元或其外幣等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金融流通和監管國際貨幣交易,以確保國內的金融穩定。
- 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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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