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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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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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可知「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時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的限制數量。根據這條規定: 一、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的金飾限制重量為62.5公克。 二、銀飾限制重量也是62.5公克。 三、外幣總值限制為等值美金1,500元。 四、新台幣限制為2萬元。 這些限制數量應該是為了控制出入國境時攜帶的金銀飾物及貨幣數量,以達到外匯管理的目的。具體依據法規之例證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請注意,這些資訊僅基於所提供的資料,並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以取得更準確的資訊。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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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