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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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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飾物及外幣,應以左列數量為限: 一、金飾、金幣各六二‧五公克。 二、銀飾、銀幣各六二五公克。 三、外幣總值美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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