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3條的規定,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需要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可以依規定兌換成新台幣。同時,旅客在攜出境時所攜帶的外幣金額不得超過其原申報攜入的金額。然而,若旅客在進入國境後六個月內再次出境,則需要依照第六條中旅客出國攜帶限額的規定辦理。
- 攜帶名詞
- 惟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