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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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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六條所定旅客出國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3條的規定,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需要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可以依規定兌換成新台幣。同時,旅客在攜出境時所攜帶的外幣金額不得超過其原申報攜入的金額。然而,若旅客在進入國境後六個月內再次出境,則需要依照第六條中旅客出國攜帶限額的規定辦理。

  • 攜帶名詞
  • 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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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3 條規定:「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