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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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收,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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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4條,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在出境時應申報海關登記並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出境時再進行查驗啟封。而如果他們欲攜帶進入境內,則需申報海關驗收,但不可以再進行登記封存並須依照一般旅客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飛機乘務員從台灣出境前攜帶10000美元的現金,他應該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將這筆現金封存在飛機上。當他再次出境時,海關將會進行查驗並啟封這筆現金。如果他欲攜帶這筆現金進入台灣境內,他需要向海關申報並取得海關的驗收,此時不需要再對這筆現金進行登記封存的程序,但仍需遵守一般旅客的規定辦理。
- 持有名詞
- 攜帶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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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