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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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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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法規,"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2條規定,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受限制,但必須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果旅客打算攜帶金銀離開國境,可以自行將金銀交給海關封存,並在出境時准許旅客攜帶已在海關封存的金銀出境。另外,如果攜入的黃金超過62.5克,則需要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進入國境時攜帶金銀是允許的,但必須向海關申報。另外,如果旅客打算攜帶已經申報過的金銀離境,可以將其交給海關封存,以便在出境時重新攜帶。而對於攜入的黃金超過62.5克的情況,則需要向海關取得輸入許可書。 參考資料: -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2條 - 管理外匯條例 - 海關相關規定及辦法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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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