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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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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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第 10 條規定,根據該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在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的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根據這些規定,以下是具有參考價值的案例: 根據該法第四條,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的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在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時,需要遵守相關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註冊在臺灣的漁船作業人員在從離島返程到臺灣本島時攜帶有一定金額的外幣及新台幣,他應該在入境時報明海關登記並按照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再根據該法第七條,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的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在攜帶外幣時的金額限制應由財政部根據相關法規設定。例如,如果財政部依該法規定設定了每人攜帶外幣總值的限額為等值一萬美元,那麼這些人員在出入境時攜帶的外幣金額不得超過這個限額。 最後根據該法第八條,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的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的稅務處理辦法,應依稅務法規定辦理。舉例來說,如果一名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在離島出境時攜帶了外幣,而根據稅法規定這些外幣應納稅,那麼相關稅務處理就應依據稅法辦理。
- 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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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