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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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工業銀行,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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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設立工業銀行時,發起人和股東的出資只能以現金形式進行。這表示他們不能以其他財產形式(如土地或物品)作為出資。 參考資料: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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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