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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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業銀行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銀行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九十,其餘股份應公開招募。招募後未認足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範圍內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 2.發起人繳納前項所認股份之資金來源中,借入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3.第一項發起人所認股份與公開招募之股份,其發行條件應相同,價格應歸一律。
- 4.依第一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份,每一申購人之申購數量不得超過一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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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工業銀行的發起人在發起時應認足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九十,其餘股份可以公開招募。如果有未認足股份或已認而未繳股款的情況,發起人應根據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在規定範圍內連帶認繳未認足股份或已撤回的股份。 2. 根據該條第2項,發起人繳納認股份的資金來源中,所借入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3. 根據該條第3項,發起人認股份與公開招募股份的發行條件應相同,價格也應一致。 4. 根據該條第4項,根據公開招募規定,每一申購人的申購數量不得超過一萬股。 以上回答來自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為100年12月31日之版本。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銀行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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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