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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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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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9條,經許可設立工業銀行的機構,在開始營業前必須完成該行的存款、放款業務的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且需要經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的機構進行認定,確保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機構希望設立工業銀行並開始營業,他們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電腦系統和網絡連線,以處理存款和放款業務,並且這些系統需要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所制定的標準和要求。在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作並滿足相應的安全和風險控制標準之後,該機構才能獲得相關部門的認定,並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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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