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 1.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四份,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工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台幣四十億元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招股章程。 九、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工業銀行章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其情形可補正,經本會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不可補正者,逕予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內容如下: 1. 工業銀行的設立申請書應在本行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四份,逾期將不予受理。申請書應包括以下文件: - 工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 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範圍、業務原則、執行方法等詳細內容 - 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 發起人會議紀錄 - 發起人無銀行負責人資格應具備的書面聲明 - 發起人已存入至少新台幣四十億元的股款的證明 - 發起人資金來源的說明 - 招股章程 -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的資格證明 - 工業銀行章程 - 會計師和律師的審查意見 - 其他本行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2. 如果上述文件的內容不完整或不充分,可以在本行規定的期限內補正。如果補正期限內未能補正完成,申請將被駁回;如果情況無法補正,則直接駁回申請。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來看,這部分的法條相關法條沒有舉出具體的例子。
- 第三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駁回名詞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