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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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工業銀行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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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工業銀行章程應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工業銀行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業銀行的名稱。 二、工業銀行的營業項目。 三、工業銀行的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工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在地。 五、工業銀行公告的方法。 六、工業銀行董事及監察人的人數、任期及任免方式。 七、工業銀行董事會的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的分工。 八、工業銀行章程的訂立日期。 至於該條規定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參考資料需與問題有100%關聯度。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可提供以下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該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工業銀行應以書面向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相關文件。這個規定與工業銀行章程應記載的事項有關,因為章程的訂立也需要經過特定的申請程序和文件的提交。
- 監察人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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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