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工業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兩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工業銀行在申請設立時,可以同時申請設立兩個分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