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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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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而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者,應擬具業務調整相關計畫,於經本會許可變更登記並開始營業後五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未依業務調整相關計畫調整者,本會得限制其業務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一家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的機構,在變更登記後開始營業五年內,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則應該擬定相關的業務調整計畫。如果未依據該計畫進行調整,則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限制其業務經營。 例如,一家機構在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後開始經營業務,但在五年內未能根據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調整。這家機構將遭受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限制,可能會被禁止開展某些業務或者受到其他類似的限制。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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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申請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而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者,應擬具業務調整相關計畫,於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