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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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一家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的機構,在變更登記後開始營業五年內,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則應該擬定相關的業務調整計畫。如果未依據該計畫進行調整,則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限制其業務經營。 例如,一家機構在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後開始經營業務,但在五年內未能根據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調整。這家機構將遭受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限制,可能會被禁止開展某些業務或者受到其他類似的限制。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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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