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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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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2條,取得許可並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向有關機構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才能開展工業銀行業務。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經有關機構核准,可以延展期限,但延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版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這項法規,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的相關程序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9日金管銀行二字第10303704490號函》,該函公告了工業銀行變更登記和換發營業執照的相關規定。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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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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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