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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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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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2條,取得許可並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向有關機構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才能開展工業銀行業務。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經有關機構核准,可以延展期限,但延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版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這項法規,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的相關程序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9日金管銀行二字第10303704490號函》,該函公告了工業銀行變更登記和換發營業執照的相關規定。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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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