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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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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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3條,經許可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的情況下,包括開設分支機構,在工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必須在換發營業執照後的十五天內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的基準日。同時,也必須在基準日後的十五天內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天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針對這條法條的適用範例,可以舉出一個案例。假設某公司取得工業銀行設立的許可,然後在換發營業執照後的十五天內在其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進行了變更登記公告,並且在開始營業基準日後的十五天內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提報了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天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這樣的行為符合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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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