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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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就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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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工業銀行的設立或變更登記事宜,本會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查核,並且可以要求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的相關申請人在限期內提出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根據參考資料,2019年10月1日發佈的《金融監管條例》,工業銀行的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內容持續有效。該條款主要是確保監管機構對工業銀行的設立和變更有充分的監管權限,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工業銀行,監管機構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查核,要求該金融機構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者無法派員前來說明,可能會影響申請的審查結果。此外,如果已經設立的工業銀行發生變更,同樣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變更登記的合法性和遵從相關規定。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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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