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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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所為之墊付範圍,不包括下列債權: 一、經法院發扣押命令者。 二、可行使抵銷權範圍內之債權。 三、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四、債權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者。 五、涉嫌不法或涉訟者。 六、尚有爭議之債權。 七、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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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 5 條,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的非要保債權所做的墊付,並不包括以下的債權: 一、受到法院扣押命令的債權。 二、在可行使抵銷權範圍內的債權。 三、已設定財產質押權給第三方的債權。 四、債權人已經被宣告破產,且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已死亡並且繼承登記尚未完成的債權。 五、涉嫌非法或有涉訟風險的債權。 六、仍存在爭議的債權。 七、其他由存保公司認定不適宜支付的債權。 根據保險法第149條之10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當保險業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保險業的債權,除非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否則非依清理程序之要求不得行使。在債權因涉訟而可能有遲延支付的情況下,清理人可以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應金額,並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保險業進行清理期間,重整、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等程序均停止。對於在保險業停業之前對保險業財產設定的質押權、抵押權或留置權,享有其財產被除權的權利;但是,行使除權權利後未能收到清償的債權,可以根據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以上的情境並未涉及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法條或判決書的參考內容。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債權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質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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