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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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其預估墊付額之公式如下: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x墊付成數。
- 2.前項預估可能獲償比率,係以資產除以各該債權,超過百分之一百時,以百分之一百計。
- 3.前項資產係以預估停業要保機構之淨變現價值減除預估清理費用、獲償順位較優先之債權、其他債權人對該停業要保機構之擔保債權及其他應扣減之債權後之剩餘現值;同項各該債權應區分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分別計算其債權總額。
- 4.前項所稱擔保債權,指於該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該擔保債權人應受償付之金額。
- 5.清理人墊付非要保債權人之成數,應以預估獲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6.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無法全數受償者,不得墊付其他債權。
- 7.計算第三項資產之價值時,得參酌存保公司現金賠付預估損失之資料及數據為評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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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以下是針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 4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1.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其預估墊付額之公式如下: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x墊付成數。 這項條文解釋了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的墊付金額計算方式。其中,擔保類債權與非擔保類債權都被考慮在內,並且根據預估的獲償比率加以調整。最終的墊付金額則是所計算結果乘以墊付成數。 2. 前項預估可能獲償比率,係以資產除以各該債權,超過百分之一百時,以百分之一百計。 這項條文解釋了預估可能獲償比率的計算方式。根據資產與各該債權的比例計算,如果超過百分之一百,則以百分之一百計算。 3. 前項資產係以預估停業要保機構之淨變現價值減除預估清理費用、獲償順位較優先之債權、其他債權人對該停業要保機構之擔保債權及其他應扣減之債權後之剩餘現值;同項各該債權應區分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分別計算其債權總額。 這項條文解釋了計算資產價值的方式。預估停業要保機構的淨變現價值減去預估清理費用、優先獲償的債權、其他債權人的擔保債權和其他應扣減的債權,得到的剩餘現值就是資產價值。另外,每個債權被區分為受墊付債權的受償順位,各自計算其債權總額。 4. 前項所稱擔保債權,指於該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該擔保債權人應受償付之金額。 這項條文解釋了擔保債權的定義。在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擔保債權人應該受到償付的金額。 5. 清理人墊付非要保債權人之成數,應以預估獲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這項條文解釋了清理人對非要保債權人墊付的上限。根據預估獲償金額,墊付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6.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無法全數受償者,不得墊付其他債權。 這項條文解釋了在超過最高保額的情況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無法全數受償時,不得再對其他債權進行墊付。 7. 計算第三項資產之價值時,得參酌存保公司現金賠付預估損失之資料及數據為評估基礎。 這項條文解釋了在計算第三項資產價值時,可以參考存保公司的現金賠付預估損失資料和數據作為評估的基礎。 參考資料: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30030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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