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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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保公司經審酌符合下列要件,得墊付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 一、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淨變現價值可合理預估,且有變現之可能者。 二、預估墊付額及其利息,可由前款預估之資產淨變現價值中全數償還。 三、停業要保機構無重大舞弊或其他難以確定其損失金額之重大案件。
- 2.前項第二款利息預估之期間為五年。
- 3.存保公司辦理墊付之額度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所需資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
- 4.前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扣除存保公司依本條例對停業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所需資金,及倘有其他要保機構因資本嚴重不足或顯著不足經主管機關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措施,致有履行保險責任之虞時,其可能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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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以下要件,存保公司可以墊付停業要保機構之非要保債權: 1. 停業要保機構的資產淨變現價值可以合理預估,且有變現的可能性。 2. 預估的墊付額及其利息可以由預估的資產淨變現價值全額償還。 3. 停業要保機構沒有重大舞弊或者其他難以確定其損失金額的重大案件。 另外,第二款規定墊付的利息預估期間為五年。第三款規定存保公司辦理墊付的額度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的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所需資金則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取得。第四款則要求扣除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中對停業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所需的資金和其他要保機構因資本不足而可能需要的資金。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存保公司可以根據符合要件的停業要保機構之非要保債權進行墊付,所需資金則需要受到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和其他相關因素的限制。具體的墊付額度和利息則可以根據相應的預估進行計算,并且有一定的時限。
- 審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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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