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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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擔任清理人並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及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以下簡稱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時,應依本辦法辦理,並應遵循穩健保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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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當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擔任清理人時,對於停業的保險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的存款保險標的債權及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以下簡稱非要保債權)進行墊付,存保公司應依據本辦法進行操作,並且必須遵循穩健保守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範例:當一家保險公司被停業並需要清理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清理人,需要對該保險公司所有債權人進行墊付。這包括超過該保險公司最高保額的存款保險標的債權以及不符合存款保險標的的非存款債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按照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遵循穩健保守的原則進行相應的墊付作業。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非名詞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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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