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9.05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存保公司經審酌符合下列要件,得墊付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 一、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淨變現價值可合理預估,且有變現之可能者。 二、預估墊付額及其利息,可由前款預估之資產淨變現價值中全數償還。 三、停業要保機構無重大舞弊或其他難以確定其損失金額之重大案件。
- 前項第二款利息預估之期間為五年。
-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之額度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所需資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
- 前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扣除存保公司依本條例對停業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所需資金,及倘有其他要保機構因資本嚴重不足或顯著不足經主管機關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措施,致有履行保險責任之虞時,其可能所需資金。
-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其預估墊付額之公式如下: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x墊付成數。
- 前項預估可能獲償比率,係以資產除以各該債權,超過百分之一百時,以百分之一百計。
- 前項資產係以預估停業要保機構之淨變現價值減除預估清理費用、獲償順位較優先之債權、其他債權人對該停業要保機構之擔保債權及其他應扣減之債權後之剩餘現值;同項各該債權應區分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分別計算其債權總額。
- 前項所稱擔保債權,指於該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該擔保債權人應受償付之金額。
- 清理人墊付非要保債權人之成數,應以預估獲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無法全數受償者,不得墊付其他債權。
- 計算第三項資產之價值時,得參酌存保公司現金賠付預估損失之資料及數據為評估基礎。
-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應依據非要保債權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其下列事項: 一、墊付金額。 二、不予墊付之金額。 三、非要保債權人受領墊付款項後,其對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於受領金額範圍內消滅。
- 墊付金額之受領,應由非要保債權人於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本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並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逕赴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送件,再由該公司辦理匯款。
- 非要保債權人未能依前項方式受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時,應檢具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存保公司指定之地點辦理,經該公司審核無誤或覆查無異議後,填具墊付受領單據,並指定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本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領墊付款項。對覆查結果仍有異議者,得申請就無異議之款項先行墊付。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應定期編製墊付款收支明細報表。
- 存保公司之墊付額及其利息全數受償,墊付即告完結。但未全數受償,而清理程序已完結者,亦同。
- 墊付完結而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存保公司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存保公司墊付完結後,應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並保留相關文件至少十年。停業要保機構如為農業金融機構,並應函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9.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