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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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應依據非要保債權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其下列事項: 一、墊付金額。 二、不予墊付之金額。 三、非要保債權人受領墊付款項後,其對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於受領金額範圍內消滅。
- 2.墊付金額之受領,應由非要保債權人於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本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並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逕赴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送件,再由該公司辦理匯款。
- 3.非要保債權人未能依前項方式受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時,應檢具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存保公司指定之地點辦理,經該公司審核無誤或覆查無異議後,填具墊付受領單據,並指定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本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領墊付款項。對覆查結果仍有異議者,得申請就無異議之款項先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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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 8 條,以下進行釋義: 1.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應依據非要保債權人留存於停業要保機構之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其下列事項: - 「墊付金額」:要通知非要保債權人的墊付金額。 - 「不予墊付之金額」:要通知非要保債權人不被墊付的金額。 - 「非要保債權人受領墊付款項後,其對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於受領金額範圍內消滅」:要通知非要保債權人,在受領墊付款項後,其對於停業要保機構的債權將在受領金額範圍內消滅。 2. 墊付金額之受領,應由非要保債權人於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本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並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逕赴存保公司指定之地址送件,再由該公司辦理匯款。 - 這項主要是說明非要保債權人應該提供自己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號,並在墊付受領單據上填寫該帳號,然後簽名或蓋章後,寄回或親自送件到存保公司指定的地址,由該公司辦理匯款。 3. 非要保債權人未能依前項方式受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非臨櫃無法處理時,應檢具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正本,親臨存保公司指定之地點辦理,經該公司審核無誤或覆查無異議後,填具墊付受領單據,並指定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本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領墊付款項。對覆查結果仍有異議者,得申請就無異議之款項先行墊付。 - 這項內容提到,如果非要保債權人無法按前項方式受領墊付,或對墊付事項有異議且無法以非臨櫃方式處理,就應該檢附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的正本,親自前往存保公司指定的地點辦理。經過該公司的審核或覆查確認無誤後,填寫墊付受領單據,並指定匯款帳號或申請開立以自己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票據,來領取墊付款項。對於審核或覆查結果仍有異議的情況,可以申請先行墊付無異議之款項。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如下: - 《存款保險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7月10日)。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月22日)。
- 非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 背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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