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2 條
- 1.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 2.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 3.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機構之合併需要遵守該法的規定。當金融機構不是以公司組織形式存在時,除非本法規定另外的規定,還必須適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的規定。如果金融機構的合併是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進行的,那麼合併的程序優先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範金融機構的合併,擴大其經濟規模和經營範圍,提升經營效率,同時維護適當的競爭環境。該法的適用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被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該不良債權的執行效力和效果也會轉移到資產管理公司身上。此外,金融機構合併法還對金融機構的合併進行了詳細的規範,包括申報程序、授權機關的審查與決定等。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並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的安定與繁榮。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與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家銀行要進行合併,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銀行必須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申報,並經過相關的審查程序。如果合併涉及到不良債權的處理,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的規定,不良債權可以由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並由該公司繼續執行債權和進行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这就是金融機構合併法的一個應用情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