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