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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2. 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3.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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