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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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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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3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和管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的執行。
立法沿革 2 版
(0891124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立法理由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案之申請,亦可能涉及跨業別間之合併問題,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由單一窗口收件,再分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負責管轄之單位(如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或財政部保險司)處理後,報請主管機關予以核駁合併申請之許可。
(1041124 全文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管轄權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又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爰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1124 制定)
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案之申請,亦可能涉及跨業別間之合併問題,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由單一窗口收件,再分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負責管轄之單位(如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或財政部保險司)處理後,報請主管機關予以核駁合併申請之許可。
(1041124 全文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管轄權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又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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