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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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3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和管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的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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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3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和管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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