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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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金融債券過戶信託登記,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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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11條規定,依照信託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債券的過戶信託登記應依照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根據最新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證券經紀商在辦理金融債券的過戶信託登記時,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和證券交付給保管事業進行集中保管。這樣能夠確保金融債券的過戶登記得以順利進行,同時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法規
- 信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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