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指的是銀行根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的債券。其中包括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債券。 範例:銀行A依照銀行法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後發行了一款名為「A銀行一般金融債券」的金融債券。 2.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和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的規定。 範例:根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專業投資人和非專業投資人在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中具有不同的投資限制和規定。 3.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範例:根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高資產客戶在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時可享有特定的金融商品和服務。
- 銀行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