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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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7條,銀行在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時,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不是以印製實體方式進行。同時,在該條規定的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等相關活動中,需依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此外,根據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時,除了要依照第4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辦理外,其最低面額應為新臺幣十萬元。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銀行在發行金融債券時遵循相應的程序,並確保債券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例如,在發行、轉讓和註銷金融債券時,銀行需遵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規定,以確保債券的運作和交易得以順利進行。同時,要求最低面額的設定則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確保他們能夠投資到有一定價值和風險控制的金融債券。
- 擔保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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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