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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2.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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