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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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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2. 2.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7條,銀行在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時,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不是以印製實體方式進行。同時,在該條規定的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等相關活動中,需依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此外,根據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時,除了要依照第4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辦理外,其最低面額應為新臺幣十萬元。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銀行在發行金融債券時遵循相應的程序,並確保債券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例如,在發行、轉讓和註銷金融債券時,銀行需遵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規定,以確保債券的運作和交易得以順利進行。同時,要求最低面額的設定則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確保他們能夠投資到有一定價值和風險控制的金融債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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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7 條規定:「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