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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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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獎券連同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同意放棄,一律不再發給。兌獎單位於兌付獎金時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二目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8條,中獎獎金的領取期限為獎券到期後的六個月內,持券人應攜帶中獎獎券和本人的國民身份證前往兌獎單位領獎。若逾期未領取獎金,將視為同意放棄,並不再發放。 本條中提及的所得稅扣繳,應參考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2目之規定。根據該規定,兌獎單位在兌付獎金時應依法扣除中獎者應納的所得稅金額。 例如,若某個人中獎金額為100,000元,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中獎者在兌付獎金時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所得稅金額。具體扣繳比例和計算方式,需進一步參考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或最新修訂的相關法條。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條文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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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 8 條規定:「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