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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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儲蓄獎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但持有同月發行之獎券面額合計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者,除得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內質借外,並得充作各行庫局授信保證之用。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 (6.25%) 計算,但不得高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短期放款利率上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有中獎,獎金仍歸質借人所有,其領獎期限及手續應依照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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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持有國民儲蓄獎券的人在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約。然而,如果持有的獎券面額合計在新臺幣貳萬元以上,可以憑券向原經售行庫局按其面額八‧五成範圍內質借款。質借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但不得高於或低於中央銀行核定的短期放款利率上下限。質借期間由質借人自行對獎,如果有中獎,獎金仍屬質借人所有,領獎的期限和手續應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 持有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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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