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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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儲蓄獎券之付獎、還本,除一百個號碼及一千個號碼聯號券之還本暨附獎與伍獎以內之付獎限由原經售行庫局辦理外,各地經售行庫局均可辦理(郵局僅辦理該局售出部份) ,但各地行庫局經付附獎與伍獎以內各獎獎金時,仍應俟向臺灣銀行儲蓄部洽取對獎存根聯核對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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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 10 條,除了一百個號碼及一千個號碼聯號券之還本暨附獎與伍獎以內的付獎由原經售行庫局辦理外,各地的經售行庫局也可以辦理,但是各地行庫局在付附獎與伍獎以內的各獎獎金時,仍然需要向臺灣銀行儲蓄部洽取對獎存根聯核對後發給。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獎金發放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根據這個法規,獎券的發行和付獎、還本事項由各地的行庫局辦理,但是付附獎與伍獎以內的獎金需要經過臺灣銀行儲蓄部的核對後才能發放。這保證了獎金的準確性和公平性。舉一個例子,如果某地的行庫局需要發放支付附獎的獎金,他們需要向臺灣銀行儲蓄部提供核對結果,核對無誤後才能發放獎金給得獎者。
- 俟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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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