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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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收回之廢券,得於六個月後由臺灣銀行函請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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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儲蓄獎券到期後,若還本收回的券已經過了六個月的期限,臺灣銀行可以函請相關單位會同進行銷毀。這條法條提到了到期還本收回的廢券,表示這些券已經到了兌換期限卻未被兌換,因此需要進行銷毀。具體的程序細節可能需要參閱相關的法規內容以瞭解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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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