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國民儲蓄,特指定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應報請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7.02.01
廢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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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儲蓄獎券由各金融行庫局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聯合發行,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得成立「國民儲蓄獎券發行及推展小組」督導其發行,其有關發行事務由臺灣銀行辦理。
本儲蓄獎券以新臺幣貳佰元為一單位,每一單位編定一個號碼,柒佰萬個號碼為一組,每組號碼均自一○○○○○○F 號起至七九九九九九九F 號止順序編列。
本儲蓄獎券每月發行若干組,每組得發行一個號碼單號券 (簡稱貳佰元券) 、十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仟元券) 、一百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萬元券) 暨一千個號碼聯號券 (簡稱貳拾萬元券) 各若干張,每張券面之金額均自發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憑券無息兌還本金。
本儲蓄獎券皆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本儲蓄獎券每組設特別獎、頭獎、貳獎、參獎、肆獎、伍獎、陸獎、柒獎、捌獎及附獎,除特別獎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附獎以開過特別獎之各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外,其餘頭獎以次各獎每月開獎一次,全年共開獎十二次,各獎獎額如次:特別獎:壹個獨得新臺幣柒佰萬元。 (限於發行當月開出一次)
頭獎:壹個獨得新臺幣伍拾萬元。
貳獎:壹個獨得新臺幣壹拾萬元。
參獎:肆個各得新臺幣伍萬元。
肆獎:貳拾貳個各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伍獎:參拾伍個各得新臺幣壹萬元 (搖出六位數字五組,凡獎券號碼末六字相同者為中獎) 。
陸獎:貳佰捌拾個各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搖出五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碼末五字相同者為中獎) 。
柒獎:貳仟捌佰個各得新臺幣伍佰元 (搖出四位數字四組,凡獎券號碼末四字相同者為中獎) 。
捌獎:柒仟個各得新臺幣貳佰元 (搖出三位數字一組,凡獎券號碼末三字相同者為中獎) 。
附獎:獨得新臺幣陸萬元 (以開過特別獎之各組獎券號碼,與其後十一個月發行各組開出之特別獎號碼相同者為中獎) 。
本儲蓄獎券同一次開獎中兩種以上獎金時,以領取一種獎金為限。本儲蓄獎券得視發行情形,報請財政部核定並公告後加開「增加獎」。
本儲蓄獎券採用電動搖獎機搖獎方式於每月二十五日開獎,按捌獎、柒獎、陸獎、伍獎、肆獎、參獎、貳獎、頭獎及特別獎順次搖出,開出之中獎號碼除第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未到期之各組獎券一律適用,並於每月二十六日登報公告,應得之獎金概照前條規定發給。
本儲蓄獎券獎金限自開獎後五日 (二月份得於三月一日) 起至中獎獎券到期後六個月止,持券人應憑中獎獎券連同本人之國民身份證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同意放棄,一律不再發給。兌獎單位於兌付獎金時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二目之規定扣繳所得稅。
本儲蓄獎券之付獎、還本,除一百個號碼及一千個號碼聯號券之還本暨附獎與伍獎以內之付獎限由原經售行庫局辦理外,各地經售行庫局均可辦理(郵局僅辦理該局售出部份) ,但各地行庫局經付附獎與伍獎以內各獎獎金時,仍應俟向臺灣銀行儲蓄部洽取對獎存根聯核對後發給。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收回之廢券,得於六個月後由臺灣銀行函請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本儲蓄獎券如有浸漬脫色、燒焦、污損、破爛、蟲蛀、蝕毀等情形,其殘留部份在四分之三以上,且能辦識直偽、券面號碼、發行組及發售單位者,應由持券人憑國民身份證辦理登記後方屬有效。
本辦法修正實施前已發行之各組獎券,除另行開出附獎中獎號碼外,其餘開獎日期、開獎資數及得獎金額等仍依照原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有關業務之處理細則另訂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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