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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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之社員,以加入一社為限。 信用合作社於接受業務區域內人民申請入社時,應負責查明其身份信譽,及有無加入其他信用合作社等情事,並於社員名冊上註明該社員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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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5條,信用合作社的社員只能加入一個合作社。當信用合作社接受來自業務區域內的人民申請加入社員時,應該負責查驗其身份信譽,並查明是否已經加入其他信用合作社。此外,信用合作社應該在社員名冊上註明每個社員的國民身分證字號,以供查驗使用。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0.12.20.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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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