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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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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准完成成立登記,領得登記證後,得經營左列金融業務:一、收受社員普通活期定期各種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票據承兌。 四、代理收付。 五、收受社員儲蓄存款。 六、經政府特許辦理之其他業務。 上列金融事項,由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知內政部。 經營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專案呈報財政部、內政部,經財政部核准始得辦理,並限於專營信用合作社。 前項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6條,信用合作社經核准完成成立登記後,可以經營以下金融業務:一、收受社員各種存款(包括普通、活期、定期等);二、辦理對社員的各種放款或貼現;三、票據承兌;四、代理收付(指代社員之間的款項收付);五、收受社員的儲蓄存款;六、根據政府特許辦理的其他業務。以上這些金融業務需要向財政部呈報並且取得核准,同時也需要抄知內政部。另外,經營第五款所列的業務時,必須專案呈報財政部和內政部的核准,並且限於專營信用合作社。所有這些業務都必須在信用合作社的營業處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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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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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經核准完成成立登記,領得登記證後,得經營左列金融業務:一、收受社員普通活期定期各種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