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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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收受前條第一款存款業務,經層轉內政部、財政部核准後,並得收受非社員之存款。 前項非社員存款,於信用合作社宣告清理時,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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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在經過內政部和財政部的核准後,可以收受非社員的存款。當信用合作社宣告清理時,非社員的存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教科書《信用合作社法解釋與實務運作》,信用合作社是一種以共同營運理念為基礎的金融機構,可以接受社員的存款以及提供貸款等金融服務。根據該法規,信用合作社在經過內政部和財政部的核准後,可以開展非社員存款業務,即接受非社員的存款。當信用合作社宣告清理時,例如因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等原因,非社員的存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在清償債務時優先償還非社員的存款。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由於經營不善,宣告清理。在清償債務時,該信用合作社必須優先還款給非社員存款人,然後才能償還其他債務。這是因為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非社員的存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信用合作社無法清償所有債務,非社員存款人有權先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存款。這樣的安排是為了保護非社員存款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優先受到還款。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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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