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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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上之多餘資金,應存放於所在地之合作金庫,或該庫指定之代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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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業務上之多餘資金,應存放於所在地之合作金庫,或該庫指定之代理處。這表示信用合作社在業務運作中有多餘的資金時,必須將其存放在當地的合作金庫,或是由合作金庫指定的代理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信用合作社的資金安全和順利運作,並避免資金的濫用或風險。在存放多餘資金方面,信用合作社需要遵守相關法規指定的金庫或代理處的要求,以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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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