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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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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上之多餘資金,應存放於所在地之合作金庫,或該庫指定之代理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業務上之多餘資金,應存放於所在地之合作金庫,或該庫指定之代理處。這表示信用合作社在業務運作中有多餘的資金時,必須將其存放在當地的合作金庫,或是由合作金庫指定的代理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信用合作社的資金安全和順利運作,並避免資金的濫用或風險。在存放多餘資金方面,信用合作社需要遵守相關法規指定的金庫或代理處的要求,以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和監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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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業務上之多餘資金,應存放於所在地之合作金庫,或該庫指定之代理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