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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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這條規定,對於逾期放款和催收款轉銷為呆帳的情況,必須經理事會的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進行轉銷,則必須立即將其轉銷為呆帳,並提交給最近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並通知監事會。 2. 對於符合農會法第五條和漁會法第五條適用的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的案件,以及涉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和提供擔保品的案件,在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出席以及出席理事中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監事的同意。 根據以上資料,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對於逾期放款和催收款的轉銷有明確的程序要求。在一般情況下,轉銷呆帳需要經過理事會的決議和通知監事會;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轉銷,則必須立即進行轉銷並提報相關方。對於特定金額以上的案件以及涉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和提供擔保品的案件,則需要更高程度的理事和監事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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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