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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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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者。
  2. 2.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收,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 2.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鑑價非常低,或者已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無法獲得償還,或者執行無實益。 3.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購買,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亦無承受實益。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已逾越清償期兩年。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例如,若債務人解散後無法追討債權的情況,或者債務人的財產經過鑑價後價值非常低,無法完全或部分償還債務,或者擔保品及債務人的財產多次拍賣都無法賣出,農會信用部與漁會信用部也沒有得到任何實益。另外,如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超過兩年仍未收回,也可將其轉為呆帳。

  • 債務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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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