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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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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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若需要轉銷,首先應當使用已經提列的備抵呆帳款項進行抵銷,如果不足以抵銷,則應當列入當年度的損失。這表示當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遇到逾期放款或催收款的情況時,應當先使用已經預先提列的呆帳備抵款項來抵銷,如果不足以抵銷,則需要將剩餘部分列為當年度的損失。這樣的規定有助於該部門及時處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並確保及早處理呆帳款項,從而減少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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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