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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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品質之評估、備抵呆帳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授信債權之評估方法及分類標準。 二、備抵呆帳提列政策。 三、授信債權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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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3條,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內容應包括授信債權評估方法及分類標準、備抵呆帳提列政策、授信債權逾清償期的措施、催收程序的規定、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和解的程序、催收款和轉銷呆帳的會計處理、追索債權及債權回收的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的證明文件、稽核單位列管考核的重點、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根據參考資料[1],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3條的目的是要求農會信用部和漁會信用部建立內部的處理制度和程序,以評估授信品質、提列備抵呆帳、逾期放款的催收和呆帳的轉銷。這些制度和程序應經過理事會的審議通過,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具體內容包括評估授信債權的方法和分類標準、備抵呆帳提列的政策、逾期放款催收期間應采取的措施、催收程序的相關規定、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的程序、授權標準的規定、催收款和轉銷呆帳的會計處理,並明確追索債權和債權回收的會計處理和相應的會計憑證,稽核單位列管考核的重點,以及內部責任歸屬和獎懲方式。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07).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Data/downloadFile.do?filepath=law&fileName=ad020002.pdf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名詞
- 和解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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