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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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單位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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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4條,當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相關單位應該由稽核單位進行查明和檢視,以確認授信是否根據法令和業務規章進行。如果確定遵守授信程序並沒有違法失職,則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但如果有違法失職情事,則農會信用部和漁會信用部有權根據各自的分層負責和授權情況進行考核處分。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逾期放款和催收款的處理符合相關法令和業務規章,並保護農會信用部和漁會信用部的利益。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經查名詞
- 覆審名詞
- 失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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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