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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三類授信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與第四類授信債權餘額全部之和,作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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