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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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5條,當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在進行備抵呆帳時,如果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評估發現備抵不足,則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的檢查意見進行補足。根據該法規,這表示當備抵呆帳金額不足時,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或金融檢查機關的意見來增加備抵呆帳金額。例如,如果主管機關檢查後認為農會信用部的備抵呆帳金額不足,則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農會信用部增加備抵呆帳金額以符合法規要求。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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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