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 2.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這項規定指出,逾期放款是指已經到了應該還清的日期,但尚未被清償的放款和其他授信款項。 2. 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這項規定指出,對於分期償還的放款和其他授信款項,清償期是根據約定的日期來定。然而,如果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根據契約提出提前償還的要求,那麼通知債務人還款的日期就被視為清償期。 參考資料: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修訂版本,最后修訂日期為2021年6月29日。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