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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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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於申請合併許可時,應同時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信託業法等有關法令申請設立及營業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及取得營業執照,始得營業。外國金融機構除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繼受本國消滅機構之業務及資產負債,前項設立及營業許可,不得逾越所繼受營業據點及業務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所示,外國金融機構在申請合併許可時需遵守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信託業法等有關法令,申請設立及營業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獲得營業執照方可開展業務。此外,除非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國金融機構在繼受本國消滅機構的業務和資產負債時,其設立及營業許可不得超出所繼受的營業據點和業務範圍。 根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第6條的規定,在此提供一個相關範例:外國銀行在本國合併了一家本地消滅的銀行,根據合併契約的約定,外國銀行繼承了本地銀行的業務和資產負債。在合併過程中,外國銀行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包括申請設立及營業許可,辦理公司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此外,外國銀行在經營業務時,不能超出被繼受的本地銀行的業務範圍。

  • 銀行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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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第 6 條規定:「外國金融機構於申請合併許可時,應同時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信託業法等有關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