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3.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或各子公司間負責人之兼任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4.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